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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政务公开制度
2、桃源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
3、行政事项首问责任制度
4、行政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
5、行政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6、服务承诺制度
7、效能告诫制度
8、桃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9、2011年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评细则
10、桃源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11、桃源县司法局2011年度行政效能、党务工作一览表
12、便民服务手册
政务公开制度
为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县优化办《关于在县直部分单位推行行政责任制加强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扬民主、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为目标,通过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增加我局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干部作风转变,规范干部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使我局各项工作更加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我局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事项,都要对外公开。(1)注重针对性。凡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作环节都要实行公开;(2)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3)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4)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政监督权;(5)增强保密性。为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凡实行公开的内容均须经局领导班子审查同意。
三、公开内容
(一)对外公开
1、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2、政策法规。按规定可公开的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办事指南。办事和有关行政审批,包括内容、依据、条件、程序、费用、流程图、时限承诺、结果、监督管理制度等(提供表格下载、办理申请、办理情况查询等);
4、信息公告。本部门发布的不涉及秘密的有关通知;
5、行政执法。执法内容,处罚形式、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情况通报,行政罚款数目及去处,执法纪律,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违纪处理制度;
6、发展动态。涉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发展动态、当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热点事件的关注与处理等;
7、工作计划及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8、重大决策。重大决策的依据、过程等情况;
9、统计资料。按规定可公布的统计资料;
10、司法行政管理;
11、政务监督。公开接受监督的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制度、投诉处理情况报告等;
12、领导信箱。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13、回复查询。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理情况、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咨询、投诉等办理情况;
14、专家论坛。对本领域有关发展态势和管理等方面的讨论和建议;
15、便民咨询。解答群众办事中常见问题,政策法规要点释疑。
(二)对内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局机关年度经费的使用和重要物资采购情况;
3、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选先进情况;
4、中层骨干及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和任免情况;
5、涉及局机关干部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开形式
1、会议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干部、职工大会,通报我局有关工作情况和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和建议。
2、设立公开栏。在局一楼设立政务公开栏,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责、各股室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能、办公室电话、审批、核准(办理)项目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公布。
3、媒体公开。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政策规定、文件通知、工作进展情况等,通过县电视台、桃源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4、网上公开。通过桃源县司法局网站,将对外、对内公开的内容上网,并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更新公开的内容。
五、公开程序
1、制定司法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2、公开司法行政管理政务的相关内容;
3、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
4、对社会意见与建议进行整改;
5、将整改情况进行公开。
六、监督保障措施
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推进司法行政管理项目“一站式”服务顺利进行。
2、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
3、设置导办示意图,标明各股室所在部位,以指导外来人员径直到相关股室办理有关事项。
4、搞好培训和管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5、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考核制度。对所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挂钩,从根本上解决为政不廉、不公、不勤的问题,使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公务人员能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制定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惩处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决定成立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
组 长:赵家发
副组长:何朝晖、鲁一鸣
成 员:吴 坤、龙西红、霍启军、罗红丽、高鸿、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高 鸿
副主任:龙西红、罗红丽
联系人:霍启军
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具体工作的执行落实。
桃源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及内设机构
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
姓名:赵家发 联系电话:6635855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职责:负责县司法局全面工作。
目标: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认真贯彻党和政府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完善管理,优质服务,大力推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协调发展,争创一流的工作作风和业绩。
姓名:陈逢平 联系电话:6630988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职责:分管计财装备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漳江、车湖垸、青林、深水港、枫树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计财装备工作;搞好全局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帐,合理开支,保证全局财务正常运转;做好全局接待工作,做到热情节俭;抓好财务公开,一个季度公布一次接待费情况,半年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袁晓安 联系电话:6630988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县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陬市、木塘垸、盘塘、架桥、马鬃岭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矛盾调处中心工作;抓好全县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何朝晖 联系电话:6633397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办公室、城管创建、综治维稳、消防安全、防汛保安、招商引资、档案管理、警车管理、创建人民满意政府、网站维护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双溪口、热市、郝坪、九溪、黄石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办公室工作;抓好机关政务管理、公共卫生、城管创建、局机关综治稳定、信访、户口管理、防汛保安、消防安全、招商引资、档案管理、警车管理、创建满意政府、网站维护等工作;督促办公室完成市、县布置的信息、综合、调研、新闻等稿件任务;抓好警车管理,坚持警车出向公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陈子昂 联系电话:6633397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三调联动、基层和社区矫正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漆河、黄甲铺、理公港、钟家铺、牛车河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三调联动、基层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确保纠纷排查、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等工作验收合格;负责法律工作者教育、管理和稳定工作,完成法律工作者注册、培训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对违规执业者进行查处;抓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任务,少建一所扣5分;、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吴 坤 联系电话:6634586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职责:分管政工人事、党建党务、计划生育、宣传统战、妇女儿童、国防、老干、涉军维权、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西安、太平铺、茶庵铺、牯牛山、杨溪桥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政工人事、党建党务、计划生育、宣传统战、妇女儿童、国防、老干、涉军维权、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工作;做好司法员、代理司法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稳定;抓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和党员干部教育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鲁一鸣 联系电话:6634662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职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公证律师、法制、涉法涉诉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三阳港、泥窝潭、剪市、凌津滩、兴隆街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公证律师、法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抓好全系统干部纪律教育,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分管公律管理、法制、公证处工作;督促完成公证任务数750件,案件质量评查100件;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医鉴定的规范管理工作;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程 亮 联系电话:6633997
职务:县司法局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
职责:分管普法、法学教育、禁赌、禁毒、关工委等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郑家驿、寺坪、沙坪、芦花潭4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普法、法学教育、禁赌、禁毒、关工委等工作;分管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的禁赌、禁毒、禁“六合彩”工作;指导督促宣教股及时向普法对象发放普法读本,组织好补考、法制培训工作;开展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开展专业法普法工作和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完成市编法制读本的发行工作,未完成;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姓名:邹昭华 联系电话:6634662
职务:县司法局工会主席
职责:主管工会工作;分管法律援助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带佘家坪、龙潭、观音寺、浯溪河、太平桥5个乡镇司法所。
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会、法援等工作;开展好工会各种活动;完成法援中心的案件任务数200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
联系电话 6632303
办公室主任 高 鸿
政工室
联系电话 6634586
政工室主任 程 亮
政工室副主任 罗红丽
公律股(法制股)
联系电话 6680494
公律股股长 龙西红
基层股
联系电话 6636071
基层股股长 曾甫坤
监察室
联系电话 6680494
监察室主任 霍启军
行政事项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局机关责任意识、效能意识和服务质量及水平,树立“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形象,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来我局办事人员办理司法行政管理业务、咨询等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
一、到我局来办事人员所询问的局机关第一位工作人员即是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来办事人员必须热情接待,不得推诿、扯皮。主动表明身份,对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要按照程序给予详细答复,认真办理,自己难处理的,应记下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尽快给予相应答复,属于其他科室责任范围的,要说明情况,并及时将来办事人员指引到相关科、室。
二、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确保首问责任制的推行落实。
三、首问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将通过设立投诉电话(6622303)、投诉信箱、局长接待日等措施进行检查,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表扬、批评和责任追究。
行政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咨询司法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等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到局机关股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政策理由的制度。
2、对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办理的司法行政管理业务,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在向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并对所需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股室留底备查。接收告知的当事人须在《一次性告知书》上签名。当事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所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咨询有关司法行政管理业务事项办理时,承办人也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知。各股室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5、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没做到
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往返,借故刁难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和相关工作人员有效投诉或被有关部门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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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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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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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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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次
性
告
知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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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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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工作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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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项限时办结,是指局机关按照一定的政策和程序,处理机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时间要求,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价局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限时办结是指首办责任股室及首办责任人,对办事人员要求办理、符合各项政策规定的行政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即时办结。对有关行政事项的办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需延迟处置时限的,须经局领导审批,并及时报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局机关会议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说明理由。
第五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股室办理,并提出具体办理时限;
(二)承办股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紧急公文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提请延时期限并报办公室。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文,无特殊情况,承办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因故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提请延时期限;不属本部门办理的,无特殊情况,承办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涉及行政事项的信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三)对信访申诉件,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对认真履行本制度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除责成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改进我局行政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我局机关向全社会承诺如下:
一、坚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履行县委、县政府赋予我局行政管理的职能。
二、认真执行审批、核准、备案、其它工作事项的办理时限制度,实行公示制,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
三、单位或个人正式向我局提交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它工作事项的资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行政事项一次性告知制度办理。
四、开展文明服务。全体工作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来访者要文明礼貌、热情接诗、服务周到,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耐心解释,不耍态度、不傲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外执法和办理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五、全局工作人员在政务活动中,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不准本局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公款赠送的现金和礼品;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和编送、传播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言论;不准让办事者吃“闭门羹”、跑冤枉路和看冷面孔;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私和索拿卡要;不准私客公请,相互吃请,同城吃请;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不准公款请钓、请舞;不准在工作日打牌、下基层打牌、办公场所打牌;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下基层接受宴请和吃饭不付款;不准在基层单位报帐。
六、每月逢五为局领导接待日时间,热情为群众和单位解答或尽力解决问题。
以上承诺希望广大群众和单位共同监督,若发现问题,可向我局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6622303)。
效能告诫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效能告诫。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无正当理由,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诫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的;
2、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3、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被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的;
4、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5、违反禁酒纪律的;
6、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应政务公开,不政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8、工作中服务态度差,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9、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0、不遵守机关考勤制度,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坚守工作岗位的;
11、不遵守机关制度,影响机关形象的;
12、接待来访者,态度蛮横,不耐心负责的;
13、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四、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局监察室填写《效能告诫书》,报局党组研究后作出决定。
五、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局监察室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出具《效能告诫书》。
六、《效能告诫书》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七、效能告诫与年度考核挂钩
1、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取消该科室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桃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本局行政处罚项目按《桃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包干负责,股室及相关人员责任如下:
实施机构:法制股、基层股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曾甫坤、邵立波)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曾甫坤、邵立波)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鲁一鸣)
决定岗位(决定人:赵家发)
(一)执行股室责任:
1、受理社会对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情况属实的立案调查;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
3、对司法行政管理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对适合简易程序的司法行政管理违法案件提出进行当场处罚;
5、对适合一般程序的司法行政管理违法案件提出处罚意见,经执行负责人复审后,报局长审查;
6、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相对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
8、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二)执行负责人责任:
1、审查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或工作检查记录,提出是否立案查处意见报局长审定;
2、组织执行股室人员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决定是否适合简易程序;
4、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司法行政管理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
5、审查适合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取证材料,提出处罚意见报局长审定;
6、审查《行政处罚告知书》;
7、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定;
8、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执行经办人责任:
1、受理社会对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答复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将向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其举报材料;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3、对司法行政管理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报执行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执行负责人审查后送达;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7、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执行审批人责任:
1、审查立案报告并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签署《行政处罚决定书》;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实事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受理岗位职责:
(1)受理对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情况属实的进行调查;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
(3)对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4)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查记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执行负责人复审后,报局长审查;
(5)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文书,并送达相对人;
(6)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4、 审查岗位责任:
(1)组织执行股室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对执行股室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予以复审,并报局长审查;
(3)组织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5、 审核把关岗位责任:
(1)受理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书面答复举报人,并告知举报人将向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其举报材料;
(2)通过工作检查等方式发现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
(3)对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4)根据调查情况和检查记录,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执行负责人复审;
(5)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文书,并送达相对人;
(6)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6、决定岗位责任:
对上述司法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
(1)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2)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桃源县司法局
2011年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
考评细则
为了充分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实施目标管理,依据2011年度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岗位责任制
赵家发(党组书记、局长)30分
1、主持全面工作。因工作不力被一票否决,扣20分;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决定,并结合本局实际落到实处。因传达贯彻不及时,造成失误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扣5分;
3、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局工作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带领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抓好党组一班人的自身建设,带好队伍,率领全体干警认真抓好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和党员干部教育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队伍中有违反党纪、政纪并受到纪律处分的,每出现一人次扣5分;
5、搞好机关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干警谈心,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6、联系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
陈逢平(党组副书记、副局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分管计财装备工作;
3、搞好全局财务管理和资金调度,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帐,合理开支,保证全局财务正常运转;
4、做好全局接待工作,做到热情节俭;抓好财务公开,一个季度公布一次接待费情况,半年公布一次财务状况,缺一次扣0.5分;
5、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6、联系漳江、车湖垸、深水港、青林、枫树等5个乡镇司法所和计财装备股共6个单位,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袁晓安(党组成员、副局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抓好全县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协助局长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4、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5、联系陬市、木塘垸、盘塘、架桥、马宗岭等5个乡镇司法所,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何朝晖(党组成员、副局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分管办公室工作,抓好机关政务管理、公共卫生、城管创建、局机关综治稳定、信访、户口管理、防汛保安、消防安全、招商引资、档案管理、警车管理、创建满意政府、网站维护等工作;督促办公室完成市、县布置的信息、综合、调研、新闻等稿件任务;
3、抓好警车管理,坚持警车出向公示;违规出车一次扣0.5分,违禁出车一次扣5分;
4、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5、联系双溪口、热市、郝坪、九溪、黄石等5个乡镇司法所和办公室共6个单位,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陈子昂(党组成员、副局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2、分管分管三调联动、基层司法和社区矫正等工作,确保纠纷排查、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等工作验收合格,因工作失职影响全县综治工作在省、市排名扣5分;
3、负责法律工作者教育、管理和稳定工作,完成法律工作者注册、培训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对违规执业者进行查处;出现代理司法员到市以上违规上访集访一次扣5分,抓好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
4、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建设任务,少建一所扣5分;
5、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6、联系漆河、黄甲铺、理公港、钟家铺、牛车河等5个乡镇司法所和基层股共6个单位,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
吴坤(党组成员、副局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分管政工人事、党建党务、计划生育、宣传统战、妇女儿童、国防、老干、涉军维权、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工作;
3、做好司法员、代理司法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稳定,出现到市以上违规上访、集访扣5分;
4、抓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和党员干部教育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5、联系西安、太平铺、茶庵铺、牯牛山、杨溪桥等5个乡镇司法所和政工室共6个单位,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
鲁一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主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公证律师、法制工作。根据上级要求,抓好全系统干部纪律教育,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全年上法制课2次,每少一次扣5分;
3、分管公律管理、法制、公证处工作;督促完成公证任务数750件,案件质量评查100件;
4、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医鉴定的规范管理工作;
5、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处理不及时引起上访或上级通报一次扣5分;
6、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7、联系三阳港、泥窝潭、剪市、凌津滩、兴隆街等5个乡镇司法所和律师公证管理股、法制股、公证处共8个单位,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程亮(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2、分管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县性的禁赌、禁毒、禁“六合彩”工作;
3、指导督促宣教股及时向普法对象发放普法读本,组织好补考、法制培训工作;
4、开展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治理试点工作,开展专业法普法工作和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
5、完成市编法制读本的发行工作,未完成扣5分;
6、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7、联系郑家驿、寺坪、沙坪、芦花潭等4个乡镇司法所,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邹昭华(工会主席)30分
1、分工协作,搞好全局配合,完成局长或上级交办的工作;
2、主管工会工作,开展好工会各种活动;
3、分管分管法援中心工作,完成法援中心的案件任务数200件;
4、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或联带的干警出现一人次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扣5分;
6、联系佘家坪、龙潭、观音寺、浯溪河、太平桥等5个乡镇司法所,对其二层骨干做到责任定位,逐月考评;搞好片内代理司法员的稳定工作,每出现一人次越级上访扣3分。
胡松柏、苏清顺(主任科员)30分
1、完成局长交办的临时工作。
高鸿(办公室主任)30分
1、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工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3分;
2、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或审核;
3、负责全局政务信息、新闻报道的相关协调事务;并完成市级规定的上稿任务;完成县委政法委的宣传任务;
4、机关内部股室有关事项的协调。
吴赟(办公室内勤)30分
1、负责城管创建、政务管理、综治等迎检资料,因资料不齐导致在县目标责任制考评中失分的,扣5分;
2、档案归档及保密,归档不及时且失密一次扣5分;
3、填报各类台帐、统计报表;
4、电话值班、上传下达、会议通知及其他交办工作,出现失误一次扣2分。
江贤宏、杨国政(司机)30分
1、按规定要求出车,凡出现违规出车一次扣0.5分,违禁驾车一次扣5分;
2、保障行驶安全。
罗红丽(政工室副主任)30分
1、负责政工室工作;
2、做好机关干部、老干、事业编人员调资晋级的具体工作;党统、编统、干统的具体工作;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3、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资料归档工作,因资料整档不及时并失误一次扣3分;
4、内务整理及其他交办工作。
刘志刚(宣教股股长)30分
1、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三次普法宣传活动,因工作部署不及时,缺一次扣5分;
2、指导全县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完成年度普法读本发行1.4万册,并组织普法考试;
4、制定“六五”普法规划;
5、按要求办好普法简报12期,未按进度完成每期扣0.5分;
6、完成市编法制读本的发行工作,未完成扣5分。
张丽波(宣教股内勤)30分
1、干部考试登录,各种普法资料的归档整理,造成失误的扣3分;
2、依法治理网站维护;
3、按要求写好信息材料;
4、内务整理及其他交办工作。
龙西红(法制股股长)30分
1、组织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业务调研工作,起草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
2、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工作,案件质量评查100件,每缺1件扣0.5分,封顶10分;
3、指导管理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接到举报并不积极作为,每出现一次扣5分。
5、起草、制定律师、公证工作的规章制度;
6、组织律师、公证员专业职务的评审;
7、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年检注册登记;
8、负责全县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有方案、有台账、有检查。
刘志敏(公律、法制股内勤)30分
1、收集资料、整理档案、及时上报资料,工作不到位的扣5分;
2、内务整理及其他交办工作。
曾甫坤(基层股股长)30分
1、负责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和三调联动的指导管理工作;
2、负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
3、负责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打击违规执业和非法执业问题,查处率100%;因查处不及时,导致当事人不满到处上访的,每出现1人次扣0.5分。
4、完成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的任务,少建一所扣5分。
王中华(主任科员)30分
完成社区矫正及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未达要求,每缺一项扣0.1分。
王晓平(副主任科员)30分
完成三调联动的各项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每失误一次扣3分。
邵立波(基层股内勤)30分
1、负责各类报表的汇总和报送;
2、负责各种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资料整理不规范的扣5分;
3、负责信息的整理和上传;
4、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分流。
王治平(计财装备股股长)30分
1、负责局财务工作;
2、按要求编制经费预、决算、会计及相关工作;
3、进行局机关财务账目登记核算;
4、按要求及时公布局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支出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每半年公布一次,每少公布一次扣3分;
4、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所固定资产;
5、负责本系统的服装、车辆等装备工作。
朱亚平(计财装备股出纳)30分
1、管理局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
2、管理局机关票证,每出现一次票据管理失误扣3分;
3、协助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所固定资产;
4、协助管理本系统的服装、车辆等装备工作。
罗冬平(公证处主任)30分
1、主管全县公证工作;
2、办理各类公证事项;
3、及时将已办公证档案归档,归档不规范的,每发现1件扣5分;
4、管理、依规使用公证涉外专用纸,管理不到位,每出现失误一次扣3分;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全年共完成500件公证任务。
肖泓(公证处副主任)30分
1、办理各类公证事项;
2、及时将已办公证档案归档,归档不规范,每发现1件扣5分;
3、依规使用公证涉外专用纸;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张范(公证处内勤)30分
1、根据公证员的要求协助办理各类公证事项;
2、及时整理已办公证卷宗归档,整理不规范,每出现失误一次扣3分;
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胡杰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30分
1、主持法援中心全面工作;
2、办理各类案件,并按程序负责法援案件报批,每出现意见报批程序错误扣3分;
3、完成法援中心的案件任务数200件。
李月初(法律援助中心律师)30分
1、协助主任主持法援工作;
2、办理各类案件;
王桂兰(法律援助中心内勤)30分
1、接待来电来访咨询;
2、完成援助案件各种报批手续,及时登记上网;
3、及时报送特色法援案件信息;
4、上报各类报表;
5、整理卷宗归档等内务及其他交办工作。每出现一件法援案件归档不规范扣3分。
霍启军(监察室主任)30分
1、按照县委农村工作队考核验收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配合局纪检组长对全局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3、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或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二)共性目标责任制
1、积极开展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活动,记30分。严格按照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考核;同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2、积极参加政务管理活动,记20分。严格按照政务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3、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记20分。未进入市局年终考核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扣10分;排名末位的,扣20分;受到县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乡镇或群众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二、奖惩
1、工作方法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其经验被部、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推广的加10、5、3分;年底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市排名第一的,奖2分。一项工作同时受到两个单位或一个单位两种形式表彰的,按最高层次计奖,不重复奖分。
2、股、室、处、法援中心(办公室的超任务信息材料)所写的反映我县司法行政精神风貌的调研、经验、信息材料被中央、省、市级党报党刊以及省级以上的简报、内刊等有影响的报刊采用的,分别奖5、3、2分(同一篇材料只能奖励一次)。
3、凡是防洪或挽救事故有功,避免集体或他人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受到中央、省、市表彰及市以上新闻舆论界赞扬的,分别奖10、5、3、2分。
4、各股室工作在年终县委、县政府岗位责任制考核时被扣分的,股室和分管领导均按1:10的比例扣分,特殊情况由局责任制考评小组议定。
三、定岗定责和组织领导
(一)定岗定责。各股、室、处、所、法援中心将其职能目标按办公室4人、政工室1人、宣教股2人、基层股4人、法制股和律师公证管理股2人、公证处3人、计财股2人、法援中心3人的定岗数,分解到人,做到目标明确,职责明确。
(二)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由赵家发任组长,何朝晖、吴坤、鲁一鸣、程亮任副组长,高鸿、罗红丽、龙西红为成员,负责组织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政工室负责日常事务。12月上旬完成全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
(三)考核办法。
1、凡在精细化管理、政务管理、岗位目标考核中,扣分到人的,同比例扣分到各股室;
2、各股室履责情况,由各股室提供市局的考核办法,考评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3、联带包创精细化管理考核,由政工室制订考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4、政务管理考核,由办公室制订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5、争先创优活动,由办公室提供情况,政工室汇总。
6、新农村建设工作队考核,由县委农村工作队年终考核。
桃源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桃源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同一司法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司法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司法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桃源县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法制机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法制机构可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或因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档次无有效证据证明,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案件审查委员会合议,经局长同意决定最终拟处罚档次。
第十八条 拟作出的处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档次的,经合议后由局长决定。
第三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十九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之间联系的法律制度。
第二十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三条 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四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桃源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通过局内部网络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桃源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司法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在司法信息网站等渠道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研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拟作出停止执业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必须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事实且形成调查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条集体讨论案件的处理,应当通过分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定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定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三十二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集体研究的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罚档次。
第六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议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七条 评议考核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司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政处罚过错,应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处罚过错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的合法利益的;
(七)贪污、受贿、挪用罚没款,侵占扣押没收物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处罚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县司法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经本局党组织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审批。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桃源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0年 10月1日起施行。
桃源县司法局2011年度行政效能、党务工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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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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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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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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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务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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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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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行政责任制工作;研究确定各股室(中心)岗位责任制;股室(中心)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制作工作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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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进机关作风,促进桃源发展”为主题,进行学习和思想教育,开展登山和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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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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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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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有关单位对我局的意见和建议;对股室(中心)推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继续推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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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问题,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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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吸收1-2名入党积极分子加入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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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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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中心)自查行政责任制的推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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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交流工作,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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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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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座谈;组织检查效果评估、总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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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测评,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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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司法局
便 民 服 务 手 册
桃源县司法局简介
桃源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政工室、计财装备股、法制股、律师公证管理股、基层司法股、法制宣传股等七个股室,辖40个乡镇司法所、1个公证处和1个法律援助中心。肩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职能职责。
法律援助常识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费用的活动。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设在桃源县司法局四楼(漳江中路057号),联系电话:6630744。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费用的;
8、刑事案件;
9、根据湘司法〔2009〕125号、财行〔2009〕554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10、对象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案件向义务机关所在地或义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公证常识
一、桃源县公证处地址:
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57号(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公证人员:罗冬平 肖泓 张范
办公电话:0736—6627402 0736—6680199
投诉电话:0736--6622303 0736--6680494
二、哪些人可在本县办理公证?
凡户籍地(法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地在湖南省桃源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证明其个人身份(资格)、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时均可申请办理国内民事、经济公证和涉外、港澳台公证事务。
三、哪些事项可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 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人民调解常识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双方互让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哪些机构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目前,我县县级设有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设有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主);村
级也设有调解委员会。
三、发生矛盾纠纷怎么办?
发生矛盾纠纷后,先找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可找乡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跨乡镇、跨地域的矛盾纠纷可找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寻求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诉诸武力,以免引发严重后果。
四、人民调解协议有什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五、人民调解收不收费?
人民调解是政府的一项惠民措施,不收取调解费。
法律服务常识
一、桃源有三家律师事务所
1、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电话:0736—6634871
2、湖南钰鑫律师事务所
电话:0736—6623139
3、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
电话:18775638658
二、律师可办理哪些事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
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三、桃源有五家法律服务所:
1、桃源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漳江)
2、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漳江)
电话:0736—6623988
3、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桃花源)
电话:0736—6822748
4、桃源县飞龙法律服务所(陬市)
5、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漆河)
四、法律工作者可办理哪些事务?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代理参加非诉讼法律事务;
4、主持调解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8、协助司法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五、桃源有两家司法鉴定所:
1、捍正司法鉴定所(人民医院)
电话:0736—6635144
2、信源司法鉴定所(中医院)
电话:0736—6638056
六、司法鉴定所有哪些业务范围?
1、人身损害程度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4、劳动能力评定及护理依赖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
七、对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司法鉴定人员如何投诉?
1、拨打投诉电话: 0736-6680494
0736~6636071
2、直接到县司法局法制股或基层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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