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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 公证援助暖人心

时间:2011-08-15 11:26:39  来源:  作者:桃源县司法局公证处

 

2010年7月8日,湖南省桃源县芦花潭乡太平村村民毛XX杵着拐杖,和一个抱着一个小女孩的妇女来到桃源县公证处,激动地对公证处工作人员说道:“感谢你们的公证援助,为我和孙女办好了公证,我儿子的死亡赔偿款终于得到了。”
原来,2011年03月24日19时55分左右,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工业大道社保局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毛XX的儿子湖南省桃源县芦花潭乡太平村村民袁XX在事故中死亡。事后,东莞交警部门电话通知死者家属袁XX死亡的消息,并告之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需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才予以办理。闻此噩耗,毛XX悲痛万分,束手无策。
2011年03月28日上午,毛XX和所委托的律师来到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承办公证员罗冬平、张范出面热情接待。在接待中了解到:申请人毛XX,女,现年60岁,是位双眼失明的盲人;死者袁XX离婚后一直在东莞打工,在当地与桃源籍文XX未婚同居,并于2010年03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生育一女孩袁XX(至交通事故发生日没有办理户籍登记)。
受理该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中,发现有3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缺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的事故通知书,死者尸体现在何处,这涉及案件的真实性;二是女孩袁XX无户籍,如何证明女孩袁XX就是死者的非婚生女儿,这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三是通过什么途径鉴定死者与非婚生女儿的关系,这是确认父女关系、监护关系的关键点。
面对承办公证员提出的三个问题,老人不知所措,说:“我是个瞎子。年老体弱,也去不了东莞给你拿那些材料,现在儿子都死了,我怎么证明啊”。当事人的悲伤,承办公证人员看在眼里,也急在心里。根据有关公证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公证需提供相关材料以证实其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和毛XX的委托律师商量后,承办公证员直接联系了东莞市交警部门的电话,查明了死者尸体冰殓在东莞市殡仪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处里研究,该案作为公证法律援助予以办理,所需要的材料由承办公证员调查核实,举证责任不要求当事人人承担。随后,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以援决字(2011)第060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批准实行公证法律援助。
2011年3月28日下午,承办公证员与居住在东莞的文XX电话联系,要求其到东莞市殡仪馆剪取死者头皮毛发后,带非婚生女袁XX回湖南,由公证机构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以便确认死者与小女孩袁XX是否存在生物学上亲生血缘关系,确认文XX与袁XX是否存在生物学上亲生血缘关系鉴定。结果,因文XX无法证明自己与死者的身份关系,提出剪取死者头皮毛发的要求,被东莞市交警部门和东莞市殡仪馆依法拒绝。
2011年3月29日上午,承办公证员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查询了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名录,联系到了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随后,与东莞市交警部门进行了电话沟通,提出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发出协查函,在死者的残疾母亲因身体原因不能来东莞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以死者的亲属向本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便在交通事故调解、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由,要求交警部门同意承办公证员前往东莞,并委托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到东莞市殡仪馆现场提取死者头皮毛发和文XX、袁XX指尖血进行DNA亲子鉴定。这一为当事人利益着想的建议,获的了当地交警部门的赞许和认可。
2011年3月31日,承办公证员和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来到东莞,陪同文XX、袁XX在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抽取了指尖血样。在当地交警部门的协助下,该所司法鉴定人前往东莞市殡仪馆提取了死者袁XX的头皮毛发样。
2011年04月06日,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以(2011)物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毛发所属人袁XX、指尖血所属人文XX与指尖血所属人袁XX具有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2011年04月11日,承办公证员在充分审查和核实相关证据后,依法出具了(2011)湘桃民证字第1064号《亲属关系公证书》,确认了死者全部的家庭成员身份;出具(2011)湘桃民证字第1065号监护权《证明书》,确认了文XX对其非婚生女袁XX的监护资格。这两份公证文书,在东莞市交警部门处理死者袁XX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调解和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中起到了关键证据作用。

此案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调解:毛XX、文XX、袁XX共获事故赔偿款28.6万余元。(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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